第七条 专项奖励办理:市科委委托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每年由软件企业向市软件行业协会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专项奖励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由市科委审核批准。软件企业集中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现金拨付。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
第八条 专项奖励办理机构要建立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专项奖励办理机构可从专项奖励经费中提取2%,作为管理费用。
第九条 软件企业要据实提供上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励,并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市科委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66153424。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2001年办理北京市
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执行《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便于软件企业和高级人才个人办理财政专项奖励,制定本通知。
一、办理程序说明:
软件企业于第二季度,在软件企业通过年审后,将本企业上年度所有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高级人才名单、申请专项奖励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请表》提交专项奖励受理机构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受理;软件协会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复审批准,复审合格通知在指定公告网站上公告;同时,专项奖励财务执行机构北京紫恒星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市科委批复结果,办理个人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软件企业或高级人才个人在公告后到紫恒星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借记卡。《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个人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由软件企业财务主管部门统一领取,交付高级人才个人保存和使用;
三、高级人才购车、购房发票或投资证明应注明资金支付人和财产所有人姓名;该消费或投资不受年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