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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市科委京科信发[2001]167号文
 2001年5月18日发布)


  为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激励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促进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市科委每年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项奖励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第五条 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可当年奖励,也可累计几年集中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离开本市软件企业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条 办理专项奖励需填报《专项奖励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职务聘书;
  3.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4.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5.购房或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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