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者,应采用价目表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示。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在商品房销售时,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四十一条 水、电、煤、有线电视等的明码标价,应在发票或收费票据上标明收费日期、收费项目、消费数量、收费金额等内容,并在营业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的明码标价,应采用价目表或价目册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或展示。标明旅行社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受理机构以及对旅游价格有重要影响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旅游景点的明码标价应采用价目表或标价签标示,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处公示。标明景点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联票制与否,优惠价格措施等。
第四十四条 艺术剧目演出的明码标价应采用价目表,标明价格及其演出剧目、演出单位、演出场序、演出时间、座位号等。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的明码标价应采用价目表或价目册,标明服务单位、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时间、地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对委托协议收费的,其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协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等。
第四十六条 医疗收费的明码标价,应采用收费价目表或价目册或悬挂式电脑或触摸式电脑在医院醒目位置公示,标明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治疗费必须标明治疗项目,收取材料费必须标明材料规格、品牌等,医药费应在电脑结算清单中标明收费类别、药品和手术名称、规格、数量、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
第四十七条 教育收费的明码标价,应在收费处的醒目位置或招收简章或收费通知以及票据上标明收费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或者收费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