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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宾馆饭店等的客房价格,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标明的内容为客房类型及其价格。商务中心应标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收费金额等。
  第三十二条 提供舞厅、游乐厅、保龄球馆等娱乐、健身、休闲服务的经营者,应用价目表或标价签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提供租借服务的经营者,应用价目表明码标价,标明品名、期限、计价单位、租金、押金等。
  第三十四条 提供家用电器、日用品等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用价目表或价目册明码标价,标明维修单位资质等级、维修商品名称、维修项目或部位、检测收费标准、计费单位、零配件或材料价格、调换价格或修复价格、维修人工费、上门服务费标准、及逾期保管费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维修价格,应标明中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使用行业统一价目表(册)。
  第三十五条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使用价目册或价目表明码标价,摆放在收费窗口或悬挂在维修场所的醒目位置,标价主要为:
  (一)维修结算定额工时收费,具体应标明:维修类别、维修汽车及车型类别、维修工种、维修工时、修理项目、计价单位、维修金额等;
  (二)修理材料费应标明总成系或装置名称、基础零件、主要零件及其它零件系或装置名称、计价单位和价格等;
  (三)检测调试应标明检测调试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第三十六条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采用价目表、价目册、价目牌标价,特定运输方式也可采用凭证标价。
  第三十七条 提供车辆加油服务的经营者,应采用价目表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标明品种、标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提供停车收费服务的经营者应采用价目牌,在停车场点车辆进出口处公示,标明收费单位、收费时限、收费范围、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及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九条 提供邮政、快递、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应采用价目表或价目册及收费凭证,在各收费点醒目位置公示,标明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标准等。寄售包裹还应标明寄达地区、包裹重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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