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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行明码降价的标价签以黄色表示。
  第十五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降价的,应标明降价的真实原因。标明的降价原因有:
  (一)临近保质期;
  (二)换季;
  (三)库存积压;
  (四)歇业、停业、转产;
  (五)残次、处理品;
  (六)优惠,并应标明优惠的时限。
  第十六条 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类商品降价处理的,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降价原因和降价幅度。
  限时特卖四小时内的,应标明降价幅度或折扣率、限时特卖时限。
  以上情况可不更换原标价签。
  第十七条 经营者实行全场(区域)降价销售,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降价期限及在现价基础上的降价幅度或折扣率。降价促销期间,原标价签可不更换。
  第十八条 明码议价是指经营者以标明的价格为参考,同消费者商议的交易价格。经营者实行明码议价的商品,除标明的参考价外,其他标价内容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标明的参考价不得畸高,必要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议价幅度。
  已实行明码议价的商品不得再以优惠的名义降价。
  实行明码议价的标价签以红色表示。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销售农副产品及其他商品,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
  各类商品交易(批发)市场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批发兼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执行商品零售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商品展示销售(展览)业务的经营者,应执行商品零售明码标价的规定。
  通过互联网络从事销售业务的,应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标价签,并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明码标价。自选商场可使用经监制的代表企业文化特色的标价签表示明码实价,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等。对明码降价、明码议价的商品标价签仍应按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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