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全市性通用标价签、行业性标价签、跨区县经营企业的特色标价签(含价目表、价目簿,下同)由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区域性的特色标价签由所在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或由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九条 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条 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明码标价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商品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商品零售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商品规格、等级、质地等因素对商品价格形成有重要影响的,也应标明。
  第十二条 商品零售实行明码实价、明码降价、明码议价三种标价方式。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应实行明码实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实行明码实价、明码降价、明码议价的标价方式。
  第十三条 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按标示的零售价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价格。明码实价不得商议降价。
  实行明码实价的标价签以蓝色或绿色表示。
  第十四条 明码降价是指经营者以低于原售价格销售商品的交易价格。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原价和降价原因,并按标明的降低价格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明码降价的商品在交易中不得再商议降价。
  原价是指本次降价前一次的价格。除鲜活商品以外,标明的原价应执行七天以上。
  实行明码降价的,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销售发票存根等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