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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沪价督[2001]第04号)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制定《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一并贯彻执行。
  附: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

附:    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经营者标明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不得以不真实、无依据或者畸高畸低的标价欺诈消费者。
  经营者在商品零售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高于标明的价格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明码标价管理工作。市及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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