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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一)拍卖人应于公开拍卖日30日前在规定的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和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并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拍卖规划;
  3、公布拍卖起叫价;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至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止;
  5、拍卖人或其委托的拍卖机构与竞得人当即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竞得人应在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拍卖主持人由拍卖人确定。
  第二十八条 拍卖公告应包括拍卖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载明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和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均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招标、拍卖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批准使用土地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投标、拍卖活动中,与招标、拍卖人串通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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