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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30日前,在规定的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主持开标;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招标人根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中标人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包括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载明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定投标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附件。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一)标底泄露的;
  (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并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全部投标报价均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底价的,招标人应当否决所有招标,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由土地、规划、建设、房产、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家或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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