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除外。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拍卖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投标、竞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拍卖文件对投标人、竞买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市场需求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