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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3、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在事后一个月内由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4、乡镇、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由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
  5、计划生育指标的分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的处理,事后一个月内由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计划生育罚款的使用情况,每年年终经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的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在发放后一个月内经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使用的部分,其使用情况每年年终由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
  7、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及乡镇水电费的收缴情况,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由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
  8、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干部职工录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每半年在本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一次,并书面报告上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
  9、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的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经乡镇、站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逐月公布。
  10、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干部职工的住房、公共福利等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经乡镇、站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每年年底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一次。
  今年6月底前,凡在乡镇有派驻站所的政府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制定派驻站所的有关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等的规范文件,印发各站所。凡在执收、执罚权的,必须在政务公开栏公布执行执罚的法规、政策依据和标准,并逐月公布收、罚款的数额。
  (二)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制度。
  1、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方案,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交乡镇党委、政府(派驻站所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然后予以公开。
  2、实行预公开制度。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前,应公布方案,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后再公布执行。
  3、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级政府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派驻站所的主管机关应每年对派驻站所的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审查结果经本站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签字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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