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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2001年7月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全省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大意义
  在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就是乡镇政权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简称“派驻站所”)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事项以及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本机关干部职工公正,并形成制度。
  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举措,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加强对乡镇政权机关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这项工作。通过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密切党群、干部关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务公开制度
  各地要按照中办发〔2000〕25号文件的规定,修订正在实行的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包括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工作方法、监督保障制度、组织领导等等,调整工作方案,努力提高乡镇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水平。乡镇政务公开的事项,应在政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广播、电视或者电子触摸屏等形式予以公开。
  (一)乡镇政务活动应公开的事项。
  1、每年年终,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当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决算情况,次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应予公开。
  2、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及资产负债率,每年年终由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予以公开,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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