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修正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举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第七条 (出让合同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