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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2001)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5月14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匡迪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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