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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开放管理办法

  4.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五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电信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应当采用具有入网许可证的通信设备。没有入网许可证的,须办理入网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三节 网间联接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全程全网(端对端)的电信级服务质量和网间联接,宽带用户驻地网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性能指标要求(设备接口、传输性能、网管和计费、信息和网络安全、业务可用性、同步性能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 拥有接入网基础设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为宽带用户驻地网和使用宽带用户驻地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联接,联接双方应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协商,并订立网间联接协议。
  第二十九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与接入网经营者或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因技术标准和性能指标在网间联接上发生争议,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委托指定机构对宽带用户驻地网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裁决。
  第三十条 对已建的宽带用户驻地网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或者确实不能满足电信业务需求时,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可以要求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对其整改,如整改无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节 宽带用户驻地网资费

  第三十一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资费是指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经营者将其网络或者网络元素出租给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收取的驻地网租用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经营性质,对取得经营许可的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可以向使用驻地网为用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收取驻地网租用费。
  第三十三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租用费应以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其他相关因素为基础制定,具体标准由提供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与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协商确定,并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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