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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3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储波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是指可供农村生活、生产使用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浅层天然气等能源。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开发、利用农村能源以及农村节能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环境、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所属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农村能源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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