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9号)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已于2001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5日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2001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民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民兵、预备役活动,完成工作任务。
依法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单位的国防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支持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五条 重庆警备区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