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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2001年6月29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快速、安全、畅通,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高速公路的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省内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乘车人及沿线的单位和群众,必须遵守本《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阻挠和抗拒高速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除养护作业人员及高速公路专用的机动车辆外,严禁行人、非机动车、履带式铁轮车、教练车、电瓶车、装有危险品的车辆、拖拉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实习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和设计时速低于5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违反上述规定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禁止在蒸发池中游泳、嬉水,违者后果自负。
  三、所有通行车辆,严禁在行车道及立交匝道上停车、调头、倒车和逆向行驶。机动车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立即打开示宽灯,并将车辆移到路边紧急停车带,放置警示牌;需要救援时,可通过沿线紧急电话,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报告。
  四、载运危险品或超载、超高和载物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厢的机动车,不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如确需在高速公路行驶,须报经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批准并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后,方可进入。
  五、高速公路上发生单方责任事故,由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即时处理;发生双方责任事故由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即时处理;以保证高速公路畅通。
  六、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由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负责。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必须开启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除救援、清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拽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七、因自然灾害、施工以及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采取限制车辆进入、调换车道、暂时中断交通、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以交通标志显示或在各出入口张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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