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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四、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
  (一)牢固树立水商品观念,大力进行水价改革,彻底改变过去无偿或低价用水的现象,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遏制水的浪费。要按照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省有关城乡供水价格管理的规定,逐步提高水价。2002年前,农业供水中的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保本水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保本微利;城镇、工业供水要按照成本、税金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调整到位。具体水价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经济作物用水水价应高于粮食作物;宾馆、饭店等服务业用水和居民用水水价应高于工业用水价格;缺水地区的水价要高于其他一般地区。各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用水计划,并按规定及时交纳水费。
  (二)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根据各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及时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水资源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各级收取的水资源费要作为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保护、管理、节水、补源及调水工程等,不得挪用。
  (三)要全面实行计划用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会同计划部门编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大中型灌区要配套完善量水设施,全面推行“按亩配水、按方收费、节水奖励、超用加价”制度。城市、工业用水要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取水用水。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加价标准按国家《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近期可按下列原则掌握:居民生活、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社会福利性单位以及公共绿地绿化用水超计划部分,按规定标准的1倍征收。机关、团体、部队、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超计划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规定标准1倍征收;超计划用水20%以上部分,按规定标准2倍征收。工厂、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性企业用水超计划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规定标准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不足30%的,按规定标准4倍征收;超计划30%以上不足40%的,按规定标准6倍征收;超计划4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8倍征收。
  (四)研究建立水市场,试行水权有偿转让制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在明确水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试行水资源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水市场。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按照等效补偿的原则进行。地区之间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业与城市、工业之间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设施补偿费。水权有偿转让是一项有待逐步建立完善的新制度,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之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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