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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二、依法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
  (一)坚持依法治水,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各级政府要从有利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出发,依法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加快立法步伐,按照立法程序,尽快制订出台《山东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等法规规章,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水法规体系。
  (二)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要按照“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农业、工业、生态用水的规模和时序。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对城市和农村、地表水和地下水、客水和当地水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调配。按照先客水后当地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次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度方案和供水计划。2002年前,各级都要建立起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水保证率。各行各业及各用水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用水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计划用水的规定取水用水,并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取水许可制度,杜绝非法取水现象。要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方式、数量、用途和有效期限等取水用水。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和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取水设施和进行取水,对乱打井、乱取水、乱引滥采水资源的,要坚决封闭其水源,并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坚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2年前完成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划定水功能区,提出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总量控制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和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全省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十五”期间,要建立覆盖全省的监测网络,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的监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向地下排放污水。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禁止新建小造纸等十五“土(小)”企业和新六小企业,现有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关停。“十五”期间,城市工业污染物要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违反规定造成水源污染的,要依法查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积极开展农业水源污染防治,特别是综合治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及农膜。
  (五)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内侵区、地面沉降塌陷区等区域,根据情况分别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在上述地区严禁新建高耗水建设项目,已建项目要通过采取节水措施,逐步减少开采量,并有计划地建设替代水源及回灌补源工程。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城市和海咸水入侵严重的沿海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对已有的取用地下水的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尽快提出封井计划。“十五”期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城建等职能部门全面完成限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工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当地饮用水源保护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在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破坏水源的活动。2002年底前,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城市都要建立供水水源地水质质量旬报制度,济南、青岛、烟台、威海等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源环境质量公报制度。“十五”末,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建立供水水源地水质质量旬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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