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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拨付、发放的财务总监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和办公、出差、用车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卸任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回原单位或另行推荐工作;如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六章 选拔聘用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的公开选拔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公开选拔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选拔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财务总监职位空缺制定选拔计划,并报省人事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布选拔公告。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选拔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招考人数、对象和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及材料,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时间;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省财政厅报名,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履历证明接受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内容主要包括时事政治、国家财税法律法规、企业财务管理、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
  (五)考核。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六)体检。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根据应试人员考试、考核和体检的结果,择优确定人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定期对聘用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称职者可予续聘;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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