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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行情况;
  (四)对资产经营公司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省财政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财务总监必须在资产经营公司作出最终决定前,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一)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二)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解散、关闭;
  (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发行债券;
  (四)资产经营公司增减资本;
  (五)资产经营公司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六)资产经营公司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
  (七)省财政厅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实行联签:
  (一)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发生变动,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发行债券方案以及对外贷款担保业务;
  (二)资产经营公司大额资金流动,包括较大数额的资金、现金调拨和支付。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对公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决策,不得无理拒签。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财务总监事后必须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一)第十、十一、十二条所列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结果;
  (二)董事、经理、会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重大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章程情况;
  (三)年度的经营状况、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和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审核意见;
  (四)省财政厅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派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守派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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