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或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
2.财政、审计、税务以外其他主管部门现任财务处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现任大型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或者财务、审计部长(经理)3年以上;
4.从事财政、会计、审计、税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逾2年;
(四)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第三章 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八条 财务总监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成为董事会成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督促企业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般不得兼任所驻企业以外的任何实职。资产经营公司内审工作可由财务总监协管。
第九条 财务总监对省政府和委派单位负责,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议,参与资本经营和财务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建议;
(二)对资产经营公司董事、经理、财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