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1〕27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是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探索性措施,省在实施时先选择若干企业进行试点研究,再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开,具体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派驻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省财政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委任是指省财政厅从本厅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编制在省人事厅单列。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