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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1〕26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
  第三条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由省经贸委管理,对省政府负责。
  第四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与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省有关单位选任和公开选拔的监事,为专职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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