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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

  转让、拍卖取得的收入已在基金中列支或核销的,记入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或列支的,冲减暂付款。违规动用的基金,其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先冲减本金,如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大于本金的,超出本金部分作基金利息收入。已冲减的基金本金,所有权属基金,应回收归还基金。
  (三)基金确权和财产保全。对确有财产的债务人,要抓紧在诉讼时效内通过重新制定还款协议确权,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要防止债务人利用兼并、转让、出售、破产等方式逃废债务。对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营企业的债务人,资产已转移的,要调查取证,依法向个人追索债务。
  (四)拨款归还基金。由政府批准用于社保机构建办公场所、住房和购买设备等的基金,应由该政府拨款归还;经地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该级财政无力归还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核销。实行税务机构征收社保费后,从基金中垫支的税务机构征收手续费,由财政拨款归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擅自从基金中计提、列支管理费用的,从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中扣还。
  (五)解除封冻、取消担保归还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社会保险基金不能作为担保、抵押对象。凡以社会保险基金作为担保、抵押标的而进行借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属《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其他有效担保、抵押替代;属《担保法》实施后发生的,一律取消基金担保、抵押手续,并做好善后工作。因担保、抵押而被有关单位、企业扣压、冻结的基金,由被担保人归还基金,必要时可依法提起诉讼,确认担保无效。
  (六)核销确实无法回收的基金。在挤占挪用的基金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地级以上市政府申请批准核销:经法院终审判决证实的投资损失;债务人已破产且资产清偿不足而造成的损失;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受理申请且确实无法收回的损失;变现物业回收的资金少于投资原值的损失;购建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购买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计算机及软件开发)和交通工具而本级财政确实无力归还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前挤占用于弥补社保机构经费的。具体程序是,属县级的,由县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提出核销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核销;属地级以上市和省本级的,由同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提出核销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核销。
  三、要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回收、拍卖和转让基金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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