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1〕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布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组织对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检查发现,我省一些市县政府和部门法纪观念淡漠,违反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继续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损害、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这种行为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为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充分认识依法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基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基金回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发生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行为的市县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把纠正回收基金工作视为当前社会保险工作和整治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追收力度,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审计、监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回收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基金的回收工作。基金的回收工作要按照“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分清责任,明确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基金回收工作。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各市要将基金回收工作情况按季度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汇总报省政府,省政府将组织督促检查。
二、凡是1999年以来新增违纪挤占挪用的基金必须在2001年上半年以前纠正并全部回收,1999年1月1日之前违纪挤占挪用的基金于2002年底前完成回收工作,不得拖延。具体挤占挪用和违纪管理基金情况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兑现转存。凡不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存放的基金,均应采取措施,按该规定转存入中行、农行、工商行、建行和广东发展银行。
(二)转让、拍卖变现。基金用于购买上市股票的,原则上以不低于购进价格沽出;购买法人股的,由当地政府组织评估和协议确定转让价后兑现。基金用于入股广东发展银行的,由省社保局汇总商广东发展银行转让。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均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归还基金。用于购建宾馆(含饭店、酒楼、招待所)、商铺等固定资产,或举办经济实体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拍卖、转让方式变现收回基金。自行放贷和委托放贷的基金,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纪采取有力措施,向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追收本息。收回的基金物业,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税费外,免交其它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