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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在数据信息服务网络系统从业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在数据信息服务
 网络系统从业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京信市监发〔2001〕96号)


各互联网业务经营单位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部长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信息产业部信人〔2000〕54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的通知》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培发〔2001〕33号《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通信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即通信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进行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能考试),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经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并加盖钢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我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开展数据信息服务网络系统从业人员初级(上岗)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经本职业正规培训并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者(理论和技能考试合格),将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
  各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持证率本年度内须达到30%,下年度须达到50%,本指标将作为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的主要审查内容之一。对未能达到要求的经营单位将暂停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格,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从事数据信息服务网络系统的终端设备及各种服务器的安装、调试、检测、维护和管理以及系统组网、用户接入、数据维护、网络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均必须参加鉴定。
  二、关于职业资格等级:
  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上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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