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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出口加工区)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试点,是海关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出口加工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设立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在出口加工区设立的行政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顺义区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条 管委会按照国家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出口加工区各类行政事务归口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事务所,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出口加工区管理的事务,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进入出口加工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应当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第四条 项目审批管理 
  (一)外资项目管理:管委会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进入出口加工区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审批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内的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非限制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合同、章程的变更;
  2.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的进口;
  3.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
  (二)内资项目管理:管委会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进入出口加工区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除房地产开发外的鼓励类、允许类内资项目进行审批,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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