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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原处理机关有提供处理决定(复印件)的义务。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八条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2名以上的人员进行复核。原处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其中对于“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提出的复核申请,原处理机关应当在10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需经过申请复核程序后,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原处理机关拒绝受理,或原处理机关在10日内未作出书面复核决定的,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对其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不经复核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监察机关负责受理。
  对监察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监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对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的市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受理,对区、县分局及直属机构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市主管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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