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
本办法所称的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指控。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一)行政处分;
(二)辞退;
(三)降职;
(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