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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设立营运机构的条件:
  (一)依据《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三)授权营运机构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一般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四)营运机构与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建立清晰的产权关系。
  (五)营运机构有一定的决策能力、资本营运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条 营运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营运机构的权利:
  1.依法持有和使用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对所投资企业分立、重组、改制以及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作出决定;
  3.在遵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水平;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入有支配权;
  5.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营运机构的义务:
  1.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到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制订营运机构的发展战略规划,执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调度的规定;
  4.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逐步将所投资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
  5.维护所投资企业法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6.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营运机构与所投资企业的关系:
  (一)营运机构所投资企业,是指营运机构作为出资人,与其有资产纽带关系的企业,其中由营运机构控股的企业为营运机构所投资控股企业。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制企业,对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应制定规划,限期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二)营运机构对所投资企业依法享有出资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营运机构对所投资控股企业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制定对所投资控股企业经营者的奖惩办法;可以试行年薪制、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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