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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营运者、经营者的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
  第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原则:
  (一)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
  (二)监督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不得承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
  (三)坚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可以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经营,促进国有资产形成合理的结构和经济规模。
  (四)坚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并与所投资企业建立资产纽带关系。
  (五)坚持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发展国有经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国有资产授权主体与授权经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国有资产授权主体,是营运机构的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国有资产授权主体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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