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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信息局等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及开展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9日)废止

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
 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及
 开展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2001年6月12日 深统信通〔2001〕59号)


  现将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5号),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做好我市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大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对象: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等;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三是民间统计调查组织。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1999年和2000年是否发生了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
  2.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4.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
  5.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6.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7.对忠于职守的统计人员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现象的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有关方面的工作:
  1.统计机构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稳定及专(兼)职统计人员接受统计业务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企事业组织和农村乡镇政府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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