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
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工作的意见
(2001年5月14日 深府办〔2001〕39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多方面原因,我市仍有部分群众生活困难或比较困难,在子女入学、居住条件、患病就医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最近,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对切实帮助特困群众解决子女入学、住房、医疗和法律援助难(以下简称“四难”)问题提出了总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特困群众子女读书难问题,确保他们能够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考上大学的困难家庭学生得到资助;帮助城镇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改善居住条件,使之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当地最低标准;帮助农村“五保户”、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病、残特困户对所居住的危、残土坯房进行改造加固;全面落实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农村要普遍建立起合作医疗制度,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大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为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对解决“四难”问题的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继续把特困群众的“四难”问题切实解决好。现就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落实减免资助政策,保障特困学生享受各类教育的权利
(一)建立中小学特困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资助减免制度。对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和临时救济的困难户子女,免收杂费和代收费。
(二)实行奖学金制度、贷学金制度以及采取减免学费和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多种措施,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三)开展“智力扶贫”,资助贫困青年进入成人中专、成人大学读书,接受继续教育。
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城镇特困群众的居住条件
(一)城镇特困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由市、区两级住宅主管部门从现有的旧安居房中解决。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住宅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