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
2001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1年5月6日 深府〔2001〕69号)
《深圳市2001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2001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
为了进一步扩大出口,根据国家鼓励扩大出口的有关政策,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2001年我市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
一、为鼓励我市企业多元化开拓海外市场,由市贸易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我市年度出境展览计划,对计划内的重点出展项目,摊位费由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50%的补贴。
二、为鼓励企业扩大软件出口,对2001年出口软件开发企业的研发经费给予适当补贴。所有企业以任何贸易方式出口的软件均按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5元的补贴。该项资金由市外贸发展基金支付。
三、对2001年一般贸易出口继续由市财政给予每美元贴息0.03元人民币(一般贸易的软件出口已按上述第二条享受补贴的,不再享受此贴息)。
四、继续实行一般贸易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30%的措施,并将保费补贴范围从我市内资企业扩大至全市所有出口企业。
五、继续执行外贸企业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含外贸专项贷款,下同)贷款补贴利息20%的政策。市外贸发展基金贷款贴息根据出口企业已获得的外贸发展基金贷款,按时还款后,按其已支付利息给予20%的补贴。
六、2001年将继续保持4亿元外贸专项贷款的额度,帮助外贸企业解决扩大出口的资金问题。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银贸协作,管好用好外贸专项贷款,发挥外贸专项贷款促进企业扩大出口的作用。
七、对列入我市2001年重点扶持项目范围的境外加工贸易投资项目,承办企业从各商业银行申请的周转外汇贷款,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贴息20%的基础上,我市外贸发展基金中再给予10%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