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
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 2001年3月26日)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确保3至4年内完成绿化隔离地区绿化任务,推进该地区城市化进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方案实施;坚持以农民为建设主体,实行合作建房;按照拆迁、建设、绿化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农民自住房建设,保证按时拆建还绿;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二、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实行“一条龙”集中审批。各有关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区(县)计划、规划等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立项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分别报市计委、市规划委进行“一条龙”审批,同时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市计委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一条龙”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市规划委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一条龙”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土地置换事项,与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