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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
 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 2001年3月26日)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确保3至4年内完成绿化隔离地区绿化任务,推进该地区城市化进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方案实施;坚持以农民为建设主体,实行合作建房;按照拆迁、建设、绿化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农民自住房建设,保证按时拆建还绿;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二、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实行“一条龙”集中审批。各有关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区(县)计划、规划等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立项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分别报市计委、市规划委进行“一条龙”审批,同时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市计委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一条龙”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市规划委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一条龙”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土地置换事项,与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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