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市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重点加强对政府全额投资和政府参与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批准开工。建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赔偿制度。因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制度。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监理,并对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
七、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履行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资金付款保函、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申报手续,取得计划立项、土地使用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严禁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对于未严格履行基建程序和申报不齐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工程施工。违法违章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予以停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和规定的合理工期。
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严格招投标监督管理,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必须100%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必须100%公开招标。
九、建立健全对投标重大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考核管理制度。凡本市、中央在京以及外地进京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企业经严格核定资质后,方准予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投标。为提高本市工程建设质量,近三年内获得省(直辖市)优质工程的企业,优先考虑参加一般建设工程投标;近三年内获得国家鲁班奖的企业,优先考虑参加国家重点工程和北京市重点工程投标。
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将限制或取消在京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
十、严格工程施工总分包责任制。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全部工程项目,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及现场管理依照承包合同向建设单位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通过招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必须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