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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本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建委《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首都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关系到首都的形象和社会稳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力求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规划一流、设计一流、施工一流、环境一流。
  二、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行政领导人和主管部门领导人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凡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工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按规定可以暂不组建项目法人的,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规模、性质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资质进行审查,凡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不具备资质条件又不委托中介机构的,不批准工程项目开工。违章开工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承建单位领导人工程质量责任制。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承建单位工作过失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承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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