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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快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意见的通知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
  (一)建立本市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制度,以郊区农村城镇化及乡镇企业二次创业为契机,引导本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乡镇企业和城镇二、三产业岗位的转移,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二)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总量控制。用人单位必须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从事技术性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三)完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保证用工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使城乡劳动力公平参与就业竞争,逐步形成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
  九、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确保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级政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引导投资,引导企业吸纳劳动力,引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业和再就业。
  (二)统一规划,逐步建立以街道(中心镇)为基础的市、区(县)、街道(中心镇)三级就业服务组织。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街道要调整合并原有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承担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各区、县根据本辖区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总量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社会保障事务机构的建设计划,使基层就业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就业经费的投入,为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提供资金保障。要根据过渡时期就业形势严峻,资金需求量大的实际,建立市、区(县)两级就业经费,主要从财政投入、失业保险基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等渠道筹集,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各级部门要根据下岗职工逐年减少,失业人员逐年增加的实际情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可适当用于就业经费;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同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用于促进就业;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按适当比例提取就业经费。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编制就业经费年度预算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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