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劳动力市场监察体制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市劳动法规、规章;根据劳动力市场发展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加强劳动监察员队伍建设;建立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运作机制,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规范用工行为。
五、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扩大就业领域
(一)积极拓展就业领域,开辟就业渠道。各级政府在发展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社区服务业、新兴服务产业和中小企业,鼓励城乡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扩大就业门路,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
(二)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通过开发与社区居民生活相关的社区环境、卫生、文化、治安、便民利民等服务岗位,开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后勤社会化服务岗位,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创造社区就业岗位。2003年底前,力争开发、置换30万个就业岗位。
(三)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多元化投资主体的社区就业实体。创建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劳务派遣企业、再就业园区等社区就业品牌。各区、县的街道(中心镇)都要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形成就业特困人员就业托底机制。将国有企业开办劳务派遣企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延伸到多元化投资主体和失业人员,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将远郊区(县)现代农业与城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化服务和居民需求相结合,创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再就业园区,使其成为具备孵化功能、安置功能和为社区居民提供集约化服务功能的再就业基地。
(四)转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能,加快其向社区服务领域开发就业岗位。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创办社区就业实体;帮助就业特困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就业。同时,根据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与企事业单位相分离的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五)加大对社区就业实体的政策支持。制定鼓励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维修、配送、家庭装饰装修、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专业化社区就业服务实体。对社区就业实体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发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的作用,支持社区就业实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