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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快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意见的通知

  (一)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杜绝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现象的发生。做到筹资渠道不变,工作力度不减,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强化责任,加强考核,加大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的工作力度,杜绝坐等下岗职工协议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解决好停产、半停产和实施破产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积极稳妥、依法有情、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着重解决好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有关债务问题,确保其顺利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次性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偿还债务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变现部分闲置设备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也可以采取将闲置的设备、生产、生活资料等折价转让抵减经济补偿金或债务;或者采取与职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冲减职工租住或购买本企业住房的房租或购房款等办法予以解决。对于停产、半停产且扭亏无望的企业,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变现部分企业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对企业进行整体处置时一并清偿。企业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全额补缴,以保证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后,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做好自谋职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社会保险费收缴等工作;劳务派遣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要为所安置的下岗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对大龄下岗职工实行保护性政策。3年过渡期内,距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由职工个人将档案存放至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就业经费中列支。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安排其以弹性就业形式实现就业,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对其进行管理。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在所在街道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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