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全面落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全额征收。强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责任,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征缴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稽核工作,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查处;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建立区、县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责任制,确定征缴目标和任务,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奖惩办法,并与市对区、县的财力结合起来,以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采取多种措施,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严格实施部门预算,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将社会保障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至20%。
(三)加强对社会保障金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都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贪污、挪用、扣押、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一)逐步实现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对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要坚持“依托社区,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行试点、滚动推进、逐步展开。2001年开始在西城区进行区域性试点,其他区、县也可选择条件成熟的一个街道进行试点;从企业集团集中管理退休人员的管理机构中,选择具备条件的进行整体向社区转移的试点;选择部分改制企业进行退休人员从企业转向社区管理服务的试点。到2001年底,要有10万至20万名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和服务。2002年将此项改革逐步推开。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成较完善的社区服务网络,基本实现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从原用人单位转到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镇)统一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保障事务机构。从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一部分外,主要由街道(镇)承担。向街道(镇)原则上要在2001年底前设立综合性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等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会保障事务机构的投入,将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三)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服务的过渡性政策,将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的建设与推进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统筹考虑。要切实加强老年文化、卫生、福利设施和活动场地等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完善服务网络、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社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为进入社区的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和法律咨询等服务项目。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接续和转移工作。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要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发展社区就业实体,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退休人员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居委会的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对生活困难、鳏寡孤独的退休人员要纳入社会扶助范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医疗网点的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文化、体育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健身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企业在退休人员向社区转移过程中,要加强对管理服务社会化政策的宣传解释,作好交接工作,不得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