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自收自支以及财政部门供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进一步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待遇计发的衔接办法;进一步加快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作步伐。
五、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相关待遇标准调整制度
(一)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
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费用的标准执行。按照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存条件,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的要求,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负责向社会公布。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4.进行家庭收入调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规范申请、评议、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的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申请保障的对象,要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得隐瞒。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谋职业的,工商、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其他有关部门在出台涉及人民群众生活方面的政策时,要配套出台相应的帮困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相关待遇标准的正常调整制度。继续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相关待遇标准的正常调整工作,各项待遇标准水平要相互衔接,保持整体性;并逐步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纳入正常调整范围。
(三)大力发展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款,可全额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基本医疗服务、生活料理服务及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等扶贫济困活动。
六、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