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

  (一)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是:由近及远,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社会保障的标准同本市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女工生育保险制度,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
  二、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一)从2001年1月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要做到筹资渠道不变、工作力度不减,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2001年要有60%以上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到2002年底,平稳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
  (二)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在与下岗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应遵循“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职工的经济补偿和有关债务问题,确保下岗职工能够顺利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和职工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全额补缴,以保证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做好自谋职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劳务派遣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要为安置的下岗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与企业签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双方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对大龄下岗职工实行政策保护。在3年过渡期内,对于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将档案存放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就业经费负担。街道(镇)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安排其以弹性就业形式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加大就业经费的投入力度,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从2001年起,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下岗职工逐年减少,失业人员逐年增加的实施情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在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将原来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逐步转入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