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现有绿化成果的保护。在城市建设中要切实加强树木特别是古树名木的保护。在土地出让中,国土管理部门要将树木作为特殊的地上附着物提出保护要求。建设单位规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前,要先由园林部门现场核查并提出保护现状树木的意见,保护好古树名木和大树要成为制订规划方案的一个前提条件。
(十五)加强城市绿化科研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重点组织开展丰富北京地区植物材料特别是常绿植物引种、城市绿化防沙滞尘、城市架空绿地及屋顶绿化、植物病虫害防治等应用研究。加强高新技术中的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在园林行业中的应用研究。城市公园、绿地、广场要以植物造景为主,多种大树,提高生态和景观效益。
(十六)要特别重视处理好城市绿化与节约用水的关系。实施绿化要广泛采用节水灌溉和中水利用技术,尽量选用节水耐旱型的植物材料,多种乔木,适量铺草;同时大力推广微喷滴灌和中水利用技术,凡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都要采用微喷滴灌和中水进行绿化灌溉。
(十七)加强苗圃建设和苗木储备,根据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组织苗木生产和调配。加强新优品种苗木的引种推广工作,为城市绿化建设提供充足的苗木。
(十八)通过深化改革建立新的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机制。按照市政府市政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充分发挥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作用,特别要结合建设“绿色社区”活动,明确社区在绿化养护管理中的责任。在搞好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基础上,2001年底前,要对大型绿化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施工质量。绿地养护管理也要逐步实行招投标的市场化运作。
(十九)进一步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建设区内的绿化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十五”期间,市、区财政对城市绿化建设的投入要逐年有所增长;要确保绿化养护费的落实,根据实有绿地面积按每年每平方米6.5元的标准按时拨付,并逐年有所增加。对于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房屋产权人缴纳绿化养护费。同时采取新的措施,继续鼓励认建认养绿地的活动。
(二十)加强城市绿化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制订、修订或完善一系列与城市绿化法规配套的行政章规和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与执法监督工作。执法部门要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建立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发动社会各界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