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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降低本市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降低本市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沪价费〔2001〕36号
 沪卫财收〔2001〕5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切实减轻血透患者医药费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本市血液透析收费标准作适当降低。具体方案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有关精神,对血液透析(HD-醋酸盐透析)与重碳酸盐透析项目进行合并。统称为:血液透析(醋酸盐透析与重碳酸盐透析)(编码为:13621)。
  二、将重碳酸盐透析收费标准由原每人次420元(“照顾对象”每人次300元)降低为每人次400元(“照顾对象”每人次275元),透析管路、透析器、透析液、生理盐水、葡萄糖水、肝素、针筒、针头、皮管、空调费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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