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代理和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评估、认证、报关代理、签证代理、收养服务、政府指定交易、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或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执行期。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在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中介服务收费,应认真测算、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价格政策指导。
第七条 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使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价目表,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歧视。
中介机构收费价目表由价格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九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订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