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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沪计价费[2001]0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     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非企业法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四条 中介服务是指向委托人提供的公证性服务、代理性服务、信息及技术性服务。
  公证性服务是指提供检验、鉴定、仲裁、公证、土地评估、房产评估、企业资信评估、物品价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认证等服务。
  代理性服务是指提供律师、会计、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企业注册代理、税务代理、报关代理、广告代理、房屋交易和租赁代理、签证代理、收养代理等服务。
  信息及技术性服务是指提供招标、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等服务。
  第五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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