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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二)使用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使用医院制剂发生的费用,规定应由个人部分负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个人自付;规定限量使用的药品,按规定的使用限量支付;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种类和数量范围适当放宽,列入《药品目录》。
  使用列入“甲类目录”的急救、抢救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列入“乙类目录”的急救、抢救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本市“乙类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评审实行专家遴选制度。由《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药品遴选专家组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药品中遴选。
  第十五条 医院制剂的评审实行申报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对医院制剂进行评审。医院制剂由其配制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制剂许可证》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制制剂的文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审定。
  第十七条 本市《药品目录》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一年增补一次。
  根据每年国家《药品目录》的增补情况,增补进入国家“甲类目录”的药品,列入本市“甲类目录”;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经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确定是否进入本市的“乙类目录”。
  第十八条 列入本市《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从《药品目录》中予以删除:
  (一)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批准文号的;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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